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与“野格”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裁定第31027236号“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无效宣告裁定厘清和明确了商标使用边界和禁区,加强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提升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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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国‘野格’品牌”利口酒与“野格哈古雷斯”品牌利口酒在市场上同时出现和销售引发消费者和业界人士就品牌使用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的关注并议论纷纷。
据悉,此前野格公司即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Mast-Jägermeister SE), 就第31027236号“野格哈古雷斯”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于2021年8月27日做出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第31027236号“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裁定书中认定: “争议商标(即第31027236号“野格哈古雷斯”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 利口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即野格公司在先注册第5614224号‘野格’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 利口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野格哈古雷斯”完整包含引证商标‘野格’,双方在商标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 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这份无效宣告裁定,厘清和明确了商标使用边界和禁区,对于加强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为维护品牌权益,野格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对相关企业和个人,唱洪胜、圣罗拉(青岛)酒业有限公司等被告就生产和销售“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包括“野格哈古雷斯”在内的与中文商标“野格”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及公司名称,如“德国野格圣鹿集团有限公司”,向野格公司支付损害赔偿并在相关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后,唱洪胜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无效宣告裁定, 就此提出行政诉讼。
针对此事,野格公司法律顾问兼法律主管克里斯托夫表示: "中国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有关执法部门大力支持野格公司为保护合法知识产权以及消费者权益所采取的维权行动,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值得信赖且没有仿冒的购物环境,野格公司就此表示衷心感谢与致敬。同时,中国法院、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有关主管部门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商标恶意申请和使用行为方面取得显著成就,野格公司就此也表示诚挚的敬意。另外,野格公司也真诚感谢消费者对于我们的青睐与厚爱,以及对于野格公司维权行动所给予的大力支持。"
据悉,野格公司作为一家历史悠久的德国烈酒生产商,在全球范围内拥有以下商标,并已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取得商标注册。
野格公司的野格利口酒销售遍布全球150多个国家,在2019年全球销量超过1亿瓶(700毫升/瓶)。在2020年Statista的全球调查中,野格品牌被评为全球社交媒体上粉丝最多的第四大领先烈酒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