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询问得知,于某一年前在某直播平台认识了一位女主播,被女主播所吸引。为了引起对方注意,他开始在平台账号内充值,并不断地为该女主播刷礼物,金额也由少至多。于某的“付出”终于引起了主播的,两人的互动越来越频繁,私下里互加了。经常聊天、问候,渐渐地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
网络上相处一段时间后,于某出手更是阔绰,到了特殊节日还会通过直接给女主播送钱。在近一年时间里,于某花费7万元。但最近该女主播认为两人相隔较远,双方不可能在一起,便提出了分手。
于某认为自己被“骗”了。听了于某诉说,让民警意外的是,于某一年期间打赏了7万元,至今两人一面都没见过,平时都是通过、平台直播联系。民警告知,如直播平台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他通过充值、刷礼物的方式与主播互动,属于合法消费行为。